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发布修订后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一、新规总结
1、合理拓宽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及贷款对象范围;
2、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股东分红,不得用于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
3、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个人消费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二、期限调整
1、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
确需办理期限超过十年贷款的,应由贷款人总行负责审批,或根据实际情况审慎授权相应层级负责审批。
2、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对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超过五年。
3、个人消费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个人经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超过十年。
三、固贷受托调整
1、金额调整
(1)对于固定资产贷款,明确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2)对于流动资金贷款,规定支付对象明确且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3)对于个人贷款,明确单次提款金额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消费贷款,以及单次提款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经营贷款,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2、时限延长
将固定资产贷款受托支付时限最长放宽至十日,并明确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可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的支付时限。
3、提高受托灵活性
对于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及个人经营贷款,明确对贷款资金使用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范围内,出现合理的紧急用款需求,贷款人经评估认为风险可控的,可适当简化受托支付事前证明材料和流程,并于放款后及
时完成审核。
此外,今后不再对受托支付走款占比进行考核。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
四、申请更便捷
1、关于贷款调查
明确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贷款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
同时,对于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及二十万元以下个人贷款,在非现场调查可有效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的前提下,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实地调查。
2、关于面谈面签
允许商业银行通过视频形式履行个人贷款面谈。明确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个人贷款合同,但对于金额不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贷款,可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进行签订。
24小时服务热线
4000155558